发布文号: 林资[1985]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条文规定,结合近年各地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面的经验,特制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现颁发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资源司,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森林资源档案是管理森林资源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资源管理部门,一切经营森林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营工厂、工矿企业,都应设立专业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本办法规定建立资源档案的目的是随时反映资源消长的实际情况,为科学地指导林业生产提供依据。因此,已经完成二类资源调查的单位,必须立即按调查成果建立或修订资源档案,随着经营工作的开展,要分年将资源变化记入档案。
三、要认真选配档案管理人员,注意加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促进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务使资源档案达到详实、准确、明白、具体。
四、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及时向国家经济计划,部门提供森林资源消长变化信息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每年按期依据森林资源档案记载数据,编制统计年报上报林业部。
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