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10 生效日期: 1985-06-10
发布部门: 林业部
发布文号: 林资[1985]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条文规定,结合近年各地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面的经验,特制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现颁发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资源司,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森林资源档案是管理森林资源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资源管理部门,一切经营森林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营工厂、工矿企业,都应设立专业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本办法规定建立资源档案的目的是随时反映资源消长的实际情况,为科学地指导林业生产提供依据。因此,已经完成二类资源调查的单位,必须立即按调查成果建立或修订资源档案,随着经营工作的开展,要分年将资源变化记入档案。

  三、要认真选配档案管理人员,注意加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促进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务使资源档案达到详实、准确、明白、具体。

  四、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及时向国家经济计划,部门提供森林资源消长变化信息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每年按期依据森林资源档案记载数据,编制统计年报上报林业部。

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