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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14 生效日期: 1992-07-14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2)科发建字0845号

各分院、院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更好地发挥院房地产的使用效益,需要进一步健全院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现将加强房地产挂年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院属房地产范围
  中国科学院的房地产包括建院以来陆续经各级政府批准划拨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院和院属各单位用国家投资或自筹资金征购的土地和建设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等。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所有权
  中国科学院的房地产属于国有资产,院依法对其享有使用、管理、分配和处置权,即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向国家负责。院属各法人单位受院委托和授权,对本单位使用的院产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分配权,应按照院批准的用途性质严格管理,台理分配使用。未经院批准,一律不准出卖、转让、入股,不准擅自改变现状和用途性质。若有处置建议时,如:买卖、转让、抵押、赠予、析产、交换、调拨、折价入股、报废拆除、翻建、改扩建等变更状况和用途性质,必须由法人单位报院审批方可实施。对各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在院属在地上建设的房屋设施的处置,也必须经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房地产归口管理
  房地产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院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资金)的总量、总帐的归口管理由院计划局负责。全院房地产的实物和房地产处置审批,由院基建局归口管理。
  各研究所和院属其他法人单位受院委托管理本单位使用的房地产;各分院和院行管局,受院委托归口管理本地区和京区院属公用房地产和地区性归口事项。

  四、房地产管理和核查
  各使用单位的房地产,其产权属院所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并定期核查。房地产登记领证手续尚未完备的要抓紧补办,在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将自己管理的院产登记造册,做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帐(帐目)物(实物)相符,不得漏管和丢弃,并将核实清楚的院产清单报送院基建局。要增强对院产的保值与增值意识。

  五、房地产的联合开发,合资入股
  院属各单位因与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合作兴办高技术产业或结合房改建造住宅、公寓等设施,而引起我院房地产权变更、租赁、转让入股以及房地产拆建、翻建、大规模改造等,应及时向院提交项目意向性建议书,经院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对外洽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照基本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经院和合作方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征得地方政府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院批准,院属各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涉及我院房地产产权的协议。

  六、几个具体问题
  院属各单位应继续对院房地产的管理、分配、使用、保养维修、档案和建设资料、变更年报等各项事宜给予重视,对原有的规定应继续认真执行。院将相应完善各项工作的实施细则,加强房地产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亦可根据院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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