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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合同仲裁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2 生效日期: 1992-08-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家科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0)108号)的规定,发生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决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就技术合同仲裁收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的收取
  (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五万元以下 3.5%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三百元
  五万元至十万元 3% 一千七百五十元+争议金额
  五万元以上部分的3%
  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2% 三千二百五十元+争议金额
  十万元以上部分的2%
  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1.5% 五千二百五十元+争议金额
  二十万元以上部分的1.5%
  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1% 九千七百五十元+争议金额
  五十万元以上部分的1%
  一百万元以上部分 0.5% 一万四千七百五十元+争议金额一百万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由仲裁机构预定,待仲裁决定或者调解协议做出后,按实际争议额结算。
  (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
  1、复制、邮寄本庭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使用本地民族语言、文字除外)在仲裁机构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补贴费等;
  3、技术鉴定费、技术评价费、翻译费;
  4、仲裁机构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费用;
  5、仲裁机构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按实际开支收取。

  二、技术合同仲裁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支,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被诉人垫付。案件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均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机构确定当事人双方应分担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实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仲裁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三、技术合同仲裁收费的管理
  技术合同仲裁收费主要用于:
  1、支付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奖金和福利费,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费用;
  2、仲裁机构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
  3、其他与仲裁业务有关的开支。
  仲裁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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