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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处不能限期无音讯者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08 生效日期: 1985-07-0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近期在《中国法制报》上,连续出现某些公证处的“通知”,其内容多是通知无音讯者限期三个月之内到公证处办理某些公证手续。有的通知还强调逾期则按“自动放弃”某种权利处理或“逾期则依法办理”等等。
  对上述作法,我们认为是不妥的,应即纠正。一是按照《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证明,无权限令当事人前来办理某项公证事项;逾期不来办理的,公证机关既不能“依法办理”,更不能按“自动放弃”某项权利处理,这些都是于法无据的。二是当事人申办公证欠缺的某些手续、材料,有的可由公证处调查,有的应由申请人提供。有关人无音讯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ぉ第 一百三十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精神,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公证处再酌情办理。
  
请通知所属各公证处遵行。

 
198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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