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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联合检查站具体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27 生效日期: 1985-08-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5公治字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国发[1985]号文件),对于加强公路运输管理,提高行车效率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机关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凡有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等问题的,要立即检查纠正。现就公安机关执行国务院通知中关于设立联合检查站的规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联合检查站的分工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89号文件规定执行。凡过去已明确交通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城市、地区,即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组建联合检查站;其他公路的检查站,以交通监理部门为主组建联合检查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主动与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商,本着严格控制、尽量少建的精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出组建联合检查站的具体方案,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联合检查站建成后,各部门原设立交通检查站(公安部门设置的治安检查站除外)应即撤销。
  三、公安部门的检查人员执勤时应着警服,佩带的证件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并贴有本人照片。以公安机关为主组建的联合检查站,证件上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章。
  四、要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关于违反公路运输规定的处罚办法。检查人员要依法办事,严格纠正违章;要讲究方法,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许随意增加罚款数额,不许罚“态度款”。
  具体贯彻情况,请你们在报告党委、政府的同时报告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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