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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20 生效日期: 1985-09-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目前,不少地方查获了一些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制售假、劣药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在经济上决不能让制售假、劣药者得到好处。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
  1.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非法所得,处以该批假药所冒充的药品的货值金额3一5倍的罚款,对制售假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劣药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该批劣药货值金额1一3倍的罚款,对制售劣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其它规定需罚款的,一般处以20一30000元的罚款。但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须按情节加重处罚。

  二、对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款,要按照财政部(82)财预字第91号“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上交财政(上交地方财政的部分是否全部交当地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行决定)。查处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也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由财政机关退库核拨。

  三、对发现的假药、劣药要就地没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就地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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