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财税一[1984]210号)文,批准对农村信用社在一九八五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现免税即将期满。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经营金融业务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恢复征税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免税或免税的照顾,具体纳税事宜,应按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对银行征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