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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07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财税一[1984]210号)文,批准对农村信用社在一九八五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现免税即将期满。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经营金融业务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恢复征税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免税或免税的照顾,具体纳税事宜,应按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对银行征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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