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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综合整治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令[1998]2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综合整治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综合整治工作。区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市容综合整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市容综合整治工作。
  三、禁止在城市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学校及国家机关周边区域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对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违章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章乱堆放、搭建的,责令自行拆除,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在临街房屋的阳台、屋顶和墙体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市容环境的物品。乱堆、乱挂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主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和各类标牌、张挂户外宣传品,必须依法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做到定期维修、油饰,保持外型美观,到期拆除。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和乱张贴、张挂户外宣传品;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上悬挂过街横幅。
  乱贴、乱挂宣传品,悬挂过街横幅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批准在主城区乱设置户外广告和标牌,乱张挂户外宣传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禁止乱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禁止在城市道路、沿江河堤(岸)及铁路沿线堆放裸露垃圾。违者,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禁止车身不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洗车、修车和设置洗车、修车点。车身不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占道洗车、修车的,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道设置洗车、修车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临街建筑工程施工(包括道路管线开挖施工),应当按照施工操作规范,文明作业。施工现场应设置1.8米高封闭式围墙或规范档板,进出路口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及车辆带泥出场。施工现场不规范设置围墙、档板、车辆冲洗设施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禁止损坏或擅自拆除市政、环卫设施。损坏市政、环卫设施的,除依法赔偿外,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市政、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监察队伍实施。
  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通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告自1998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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