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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砂作业点吸砂船舶作业顺序及水域范围:
1、长江上游北岸木关沱、杨家溪水域(距宜昌航道里程658.5--659公里)
限定重庆采32号、重庆采34号、航砂1号、望江号、渝道11号、合川浚15号共6艘吸砂工程船舶每月1日进场作业,当月16日19:00时前及时退场;限定重庆采33号、重庆采35号、顺达号、东风船49号、江津工173号、江津工208号共6艘吸砂工程船舶每月16日进场作业,当月底最后一天19:00前及时退场。
核准施工水域范围:市轮“朱沱囤”艉后20米始与江北水厂“抽水囤”艏间及储炼厂“油脂19号”艉后15米始与港埠公司码头艏间长,距水沫线40米宽的水域。
2、长江上游北岸江北嘴尾水域(距宜昌航道里程659.2--659.3公里)
限定铜梁货209号、合川浚8号共2艘吸砂工程船舶每月1日进场作业,当月15日19:00时前及时退场;限定茂源号吸砂工程船舶每月16日进场作业,当月底最后一天19:00时前及时退场。
核准施工水域范围:江北嘴绞车道与市轮木关沱码头艏前10米间长,距水沫线40米宽的水域。
二、采砂施工作业期限、时间:1998年6月16日至1998年12月31日,每日07:00时至20:00时。
三、采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凡未经我局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吸砂船舶必须停止吸砂作业。
2、吸砂工程船舶按《内河避碰规划》规定显示信号。
3、吸砂工程船舶必须在指定的作业期限内作业,到期必须撤离现场,不得冒名顶替,并服从现场监督艇、监督人员的清场、进场管理和执法。
4、吸砂工程船舶必须在指一的作业的水域采掘,不得超过核定的水域范围,不得在码头前沿作业,严禁妨碍船舶航行、停泊及靠离泊作业。
5、吸砂工程船舶作业时限靠泊一艘运砂船舶接砂(其余船舶在安全水域内依序等候),且严格按核定的运砂船舶干舷配载,严禁超载装运。
6、因违章采砂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由采砂者负责完全责任。
7、如遇特殊情况,重庆长江港航监督局将对木关沱水域实施临时禁采作业的交通管制,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将有权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8、按国家有关规定,重庆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朝天门中心监督站对违章采掘作业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9、凡需通过采砂水域的船舶,应注意吸、运砂船舶的动态,安全航速行驶,以策安全。
19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