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高速移居出境个人批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17 生效日期: 1986-09-17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汇管管字第7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分行:
  近年来,外汇牌价下调比例较大,目前以人民币为标准的移居出境个人批汇金额仍按原(82)汇管字第14号文规定以人民币六百元批给,折外汇金额已越来越少。尤其在今年七月对外汇牌价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后,更为明显,出境人对此很有意见。为了解决出境人的实际困难,考虑到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影响,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对私批汇中以人民币为标准的移居出境个人批汇金额由人民币六百元提高到七百元批给外汇。请各地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