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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01 生效日期: 1989-02-0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院校:
  1988年12月25日至29日,我部在深圳市召开了由部分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和部属院校主管外事工作的同志参加的司法部外事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和蔡诚部长在会上的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司法部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略);
  2.蔡诚部长在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略);
  3.五个规定。
加强司法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87)司发外字第110号文件规定,司法部外事司负责法学会国际联络部、律师协会国际联络部和司法协助局外事工作的归口、协调工作,管理本部和部属单位的涉外工作。为加强司法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保证司法外事工作协调开展,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部外事司,以便审核、协调后报部审批。每年12月15日将本年度外事工作总结报外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和外事工作总结,要按此时间报司法部外事司备案。
  二、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所属各研究会、分会、中心、公司涉外工作由两会的国际联络部管理,其涉外工作计划由两会审定后列入本会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部外事司。
  三、各单位年度计划确定后,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如有临时增加项目,凡占用外事经费的,应写专题报告经外事司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不占用外事经费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报外事司备案。
  四、各单位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或与外国法律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业务交流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等文件,经外事司会签后报部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批。
  五、各单位报国务院审批的有关外事的请示报告和有关两会负责人出访的文件,经外事司会签,报部领导审批后上报。
  六、各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下发外宾接待计划或其他文电必须报经外事司会签,报部领导审批。
  七、各单位申请出国护照的文件和通知驻外使馆发签证的文电由外事司审批。
  八、各单位赴港、澳地区访问、参加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等,征求港澳工委意见的函电,需报外事司审批;重要的,经外事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
  九、各单位会签或送批的报告、文件、电报均需附送有关背景材料。
  十、各单位凡需安排部领导参加外事活动,请事先将接待计划、情况介绍等材料报外事司审核后统筹安排。
  十一、本部各司、局、厅、室、委的有关同志会见、宴请外宾或同外座谈需报外事司统一安排。
  过去已发的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此规定执行。
外事司管理的涉及法学教育的外事工作
  1.认真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部领导指示,与有关国家或代表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联系和交涉,统一规划并具体办理与外国谈判和签订有关协定、协议等事项。
  3.负责接待外国官方的司法代表团、组或个人;接待由官方推荐的国际上知名的、与政府有关的法律界人士,接待与本部各业各司有关的团、组和与本部有友好交往的外国法律界的组织或个人。
  4.负责组织司法代表团、组或个人出国访问或考察。
  5.负责办理本部系统各类人员出国学习、进修、讲学等事宜。
  ①负责部属政法院校“单位公派”出国学习、进修等人员的选拔、报批和派出。如:通过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比利时根特大学、英国海外发展署等渠道派出的人员。
  ②负责部属政法院校各类短期出国讲学人员的派出。
  6.负责办理3个月之内的、不使用专家经费的外国专家来部属政法院校的讲学或讲习班等事宜。
  7.负责管理其他需要外事司统一归口管理的事项。
教育司管理的涉及法学教育的外事工作
  1.负责国家教委和国家科委分配的国家计划内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录取、培训和派出工作。
  2.负责国家教委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分配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选拔、录取、培训和派出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我部项目单位只有西南政法学院)。
  3. 负责出国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工作。
  4. 负责外国来华留学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5. 负责国家计划内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
  6. 负责部属政法院校教师长期(3个月以上)出国讲学的业务审核工作。
  7. 负责部属政法院校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联系及签订协议的业务交流项目的审核工作。
关于办理出国护照和申请外国签证的暂行规定
  按照外交部的规定,过去,部属各单位申办护照和申办外国签证,由外事司统一归口代办。而代办护照和签证又是一项服务性很强的工作,几年来,外事司为办理这项工作占用了相当的人力,租用车辆也增加了部外事经费的开支。
  现在,外交部在仍坚持由各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办理的基础上,考虑到有的部门统一办理的实际困难,自今年10月1日,恢复由外交部代办外国签证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做法。
  根据外交部这一新的做法,经与外交部协商,今后部属各单位申办护照和签证,可采取自办或委托外事司代办两种做法:
  一、 各单位自行办理
  1. 部属各单位办理护照和签证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将出国人员的《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外方邀请信、6张正面、免冠、小二寸光面纸近照片等送部外事司审核。
  2.外事司审核上述材料后,开具《出国任务批件》,申办人填写《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和外国驻华使馆的《申请人境签证表》。
  3.上述1、2项完成后,申办人即可凭外事司的介绍信,前往外交部办理护照签证。
  4.在京外的部属单位可以当地外办先办护照,然后凭本单位介绍信将护照、外方邀请信、照片等送外事司审核,再按2、3两项规定办理。
  二、 委托外事司办理:
  1. 部属各单位委托外事司代为办理护照和签证时,需在完成上述1、2两项后,交外事司代为办理。
  2.外事司代为办理时,将加收车费和代填申请表格服务费。暂时定为:护照费80元、签证费80元、加急费20元。
  (若使馆办理签证另有收费要求,则按使馆要求收费)
关于接待自费外宾拨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一、 拨款标准
  1. 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30至40元。餐桌饮料费,按伙食费标准的五分之一拨给。饮料应用瓶装的,不得用易罐饮料。
  2.宴请费标准,每人每餐30至40元。饮料费按宴会标准的三分之一拨给。宴请不得用烈性白酒。
  我方参加宴会人数比例,外宾5人以内的,我方人员在一比一以内安排;外宾5至10人的,我方在二比一内安排;外宾10人以上的,我方人员在三之一以内安排。
  3.住宿费标准,按各地实际住宿标准拨给(含全陪、地陪住宿费)。
  4.城市间交通费,按实际票价拨给(含全陪城市间交通费)。
  5.市内交通费,按中型轿车,每天160至240元。
  6.专业活动费,按外宾人数和专业活动资数拨给,每人每次15元。
  7.参观游览费,按外宾人数拨给,每人10元。
  8. 其它费用(远离市区的活动增拨超公里和超小时费,门票价格较高的活动)另拨款。
  二、 管理办法
  接待自费来华外宾的费用,采取拨给各地包干使用的办法。由计财司根据接待计划,并按照拨款标准核定数额,在外宾到达前将款拨给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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