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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更正《南方木材指导价格方案》中有关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31 生效日期: 1985-12-3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林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85)财农字第329号
财务部、林业部、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物价局、林业部、财政部以(1985)价农字348号发出《关于颁发南方木材指导价格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农林特产农业税建议地方政府暂不开征,少数已经开征的,应根据税法规定,按林农出售林木收入5—10%计征。”此项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关于对农村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不符,故特予以更正。改为:“农林特产农业税仍应根据农业税收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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