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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31 生效日期: 1992-10-31
发布部门: 交通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交财发[1992]971号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上海市、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工商银行,重庆、武汉、南京工商银行:   为加速资金周转,严肃港航结算纪律,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的“三角债”问题,经交通部与工商银行总行商定,拟从下文之日起,长江沿线各双重领导港口均须在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设立收入专户。
  收入专户的管理办法是:凡发生港口代收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的收入业务时,港口应通知货主连同港口收入一并汇入设立的收入专户。收入专户应予留港航双方相互会签的印鉴,以备银行凭此划转款项。
  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达。
  实行收入专户办法,是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三角债”的重要措施之一。希有关各方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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