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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通过《义务教育法》的施行,我国初等教育的普及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截至1991年秋统计,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97.87%,小学在校学生辍学率已降到2.35%,普及初等教育地区的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0%以上,15周岁至40周岁人口的识字率已达90%以上。但是,要在我国城乡全面普及初等教育,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这是因为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9%的人口地区多属分布在我国西部的困难地区;未入学或中途辍学的儿童少年也有1/3左右属于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针对这种现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实施“希望工程”,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少年重返校园接受教育,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被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有效做法。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人口众多而经济又不富裕的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更必须坚持“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方针。“希望工程”即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动员人民参与办教育的一种极好形式。
我们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关怀“希望工程”。邓小平同志及江泽民、杨尚昆、李鹏等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都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创造,切实支持这项活动,使其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各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希望工程”的组织机构配合,向他们介绍当地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以及需要“希望工程”给予帮助的困难家庭失学儿童少年的情况,以使各界人士的捐助切实用在那些确因家境困难而失学的儿童少年身上。
建立“希望小学”,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小学布局的需要,提出新建、扩建或改建学校的理由和具体建设方案,送“希望工程”组织机构审议批准。批准后,当地政府要帮助选好校址,搞好校舍设计,保证施工质量,并且要按规定负责配备校长、教师,认真组织好儿童少年入学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地小学要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帮助那些确实需要资助的失学儿童少年提出申请。各界人士对学生的资助,主要用于购买课本和学习用具。受资助学生的杂费,所在学校应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予以免收。被资助的儿童、少年入学或复学后,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要教育学生与资助单位或个人加强联系,以作为激励他们坚持学习、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
三、当前,在未入学或辍学的儿童少年中,女性占的比例较大。各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支持实施“希望工程”中,要同支持妇联组织开展的“春蕾计划”结合起来,特别注意帮助失学女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并且要从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等方面,注意符合女儿童少年的特点和需求。如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学习时间上给予方便,或允许她们带弟妹上学,或开办女儿童少年教学班,组织她们学习一些手工艺制作技术,等等。
四、各地应认真做好关于“希望工程”的宣传工作,将其作为进一步动员人民群众,依法治教,尊师重教的宣传内容之一,并与当地施行义务教育法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各地应对热心参与“希望工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尊师重教表彰奖励工作之中。
五、各地接受“希望工程”资助的金额,被资助对象的姓名,应向社会公布,以取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