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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23 生效日期: 1986-12-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6]403号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唐山、蚌埠、常州、江门市分行:
  为了配合住房改革试点,为改革提供金融服务,现对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改革试点城市可以指定一家专业银行发行“有价房券”,指定哪家银行合适,由各市自行决定。“有价房券”的印刷、发行和管理,由指定的专业银行负责。“有价房券”只能用于交房租和购买、修缮房屋,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发行“有价房券”必须坚持“一手交钱、一手交券,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如果有的单位资金暂时短缺,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贷款逾期或挪用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予以加息和罚息。
  二、各单位建住宅的存、贷款业务,仍由建设银行办量,其他专业银行有能力的也可办理。对于单位和个人购买住房的存、贷款业务,由各专业银行如有能力都要办理。商品房贷款数量,由各专业银行根据自己资金能力酌情确定。信房储蓄及住房贷款的利率暂由专业银行自行决定。
  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住房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四、办理此项业务的专业银行要拟定具体办法,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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