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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规模调控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1-17 生效日期: 1992-11-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司
发布文号: 银资沿[1992]6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计划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部,全国性金融公司
  中共中央[1992] 8号文件和总行电报下发后,各级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普遍重视和加强了对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管理,大多数分行对信贷规模的控制是有成效的。为了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考虑到各地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较多的实际情况,经总行领导批准,最近我们调整了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和各地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城市信用社贷款、区域性银行贷款规模。为了确保贷款规模控制,现作如下通知:   一、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均为指令性计划,各行一定要严肃对待,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对违反者将按总行资金司银资沿[1992]58号通知严肃处理。
  二、今年以来,一些地区的委托存贷款增势较猛,各行要加强对委托存贷款的检查,防止搞假委托。凡是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委托贷款规模的,各地人民银行要逐笔核对委托资金的来源、委托单位和贷款用途。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用计划外乱集资搞委托的,金融机构要拒绝办理。
  三、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对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管理,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向总行提出建议和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统一的金融政策,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各地不得自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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