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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6 生效日期: 1996-07-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1996]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固体生活垃圾管理,减少垃圾污染,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系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实行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实行道路责任包干管理的道路两侧的单位、居民及农贸市场均实行垃圾袋装管理。其它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及单位内部办公区和住宅区提倡推行垃圾袋装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具体实施,各级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影剧院、广告经营单位和学校,应当结合各自的放映、广告发布和教学活动,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


    第六条 实行垃圾袋装可采取以下几种收集方式:
  (一)定点定时投放,单位或居民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内扎紧口,每天定时送到指定的地点投放。
  (二)定时上门收集,单位或居民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内扎紧口放在自家门外,由区、街(或乡镇)市容部门安排清洁员定时上门收集。
  采用何种收集方式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决定。袋装垃圾的清运由所在区、街(乡镇)安排清洁员送往垃圾转运站,或直接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第七条 垃圾产量大的农贸市场和单位应将垃圾存放在密闭的垃圾容器内,自行密闭送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场,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有偿代运。


    第八条 实行垃圾袋装所用塑料袋由市容委负责监制,由生产厂家送到各街道,由街道分发到各用户,其费用由用户承担。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直接到指定的厂家购买。


    第九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限期清运,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居民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按每次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在其门前乱扔乱倒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或者户外场地倾倒生活垃圾的,按照机动车每车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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