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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ぉ、人事厅(局ぉ、财政厅(局ぉ,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 院务、校务ぉ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198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ぉ精神,决定适当提高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9年9月30日前每月不足70 元的,提高到70元;因战因公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每月不足85元,提高到85元。在此基础上累加1989年10月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二、 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57年以来没调过级的;
执行军队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1965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1965年至 1979年执行的军队干部行政工资标准ぉ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1 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已按国发[198 9 ]年8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不再调级增加离休费。
三、1988年9月30日以前军队批准退休、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按照军职干部每人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人每月25元,团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费。
四、提高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由军队管理的和未移交政府安置的,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今年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的提供名单(式样附后ぉ,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调整离休退休费的审批办法是:在军队的师职(含专业技术4级ぉ 以下离休退休干部,由现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军职(含专业技术3级ぉ 以上离休退休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由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审批(审批表式样附后ぉ。
这次解决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体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离休退休休老同志的关怀。各单位一定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把这件关系老同志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