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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15 生效日期: 1987-01-15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由于学业、健康以及纪律问题中途退学或被处理出校,除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3号文件《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外,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学生离校后次年起,允许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只要达到规定标准(因纪律问题被处理出校的应有悔改表现),在录取时,应与其他考生同样对待。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同层次的同类专业,相同课程的公共基础课,在原学校已取得合格成绩,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免予考试。其他课程均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参加考试。全部成绩合格者可发学历证书。

  三、因纪律问题被处理出校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有关部门在录用时,应与其他青年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本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转发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中央部属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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