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环丙沙星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1 生效日期: 1999-08-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1999]42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中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问题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9月21日起降低环丙沙星等部分药品在我市的销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此次降价的品种(第一批),均为我市企业生产的品种,区外进入我市销售的同品种药品价格也按此价格执行。
  二、凡本通知规定降价的品种,不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
  如何,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化学名称的价格执行。凡进入重庆市销售本通知规定降价的品种,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维持原价格不动。
  三、凡本通知规定降价的品种中没有列有的但属此次降
  价范围同品种的其它规格,由各生产企业9月30日前向市物价局申报,未经申报的,不得作价销售。
  四、本通知规定降价品种的价格,为GMP达标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凡GMP认证企业和原研制企业生产的属于本通知范围内的品种,请于1999年9月30日前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另行文予以安排,未经申报的,不得作价销售。
  五、这次药品降价的范围广,降价幅度大,政策性强,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贯彻执行。并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
重庆市部分药品降价表
单位:元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