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1999]42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中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问题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9月21日起降低环丙沙星等部分药品在我市的销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凡本通知规定降价的品种,不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
如何,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化学名称的价格执行。凡进入重庆市销售本通知规定降价的品种,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维持原价格不动。
三、凡本通知规定降价的品种中没有列有的但属此次降
价范围同品种的其它规格,由各生产企业9月30日前向市物价局申报,未经申报的,不得作价销售。
四、本通知规定降价品种的价格,为GMP达标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凡GMP认证企业和原研制企业生产的属于本通知范围内的品种,请于1999年9月30日前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另行文予以安排,未经申报的,不得作价销售。
五、这次药品降价的范围广,降价幅度大,政策性强,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贯彻执行。并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
重庆市部分药品降价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