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复制酒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06 生效日期: 1987-02-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产[19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初财政部颁发的《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规定,果木酒的征收范围为“果木原汁含量不低于50%,酒度不高于20度的各种果木酒。”执行以来,一些地区反映,有相当一部分果木原汁含量达不到50%的复制酒,按30%税率征税有一定困难,要求加以解决,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全国产品税增值税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决定对国内生产的果木原汁含量在30%至50%之间、酒度不高于20度的复制酒,暂比照果木酒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