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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城区金融“三乱”机构分类处置和个人存款清退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重庆市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区金融“三乱”机构分类处置和个人存款清退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正式下发施行。全市将于1999年10月18日开始全面实施城区金融“三乱”机构的个人存款清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区金融“三乱”机构的分类处置
  根据机构资产状况、项目前景和清退能力,城区金融“三乱”机构分为三类处置:资产质量好,清退个人存款无资金缺口的机构划为第一类;资产质量较好,有清退个人存款能力,但短期内资产变现困难的机构划为第二类;资产质量差,无力清退个人存款本金的机构,划为第三类。
  二、个人存款的清退
  个人存款清退工作坚持小额优先、分期清退的原则,以自然人为单位,并按照如下方式实施:
  第一类机构:原则上一次性全额清退本金,从1999年10月18日开始到12月31日前清退完毕。
  第二类机构: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个人存款原则上在2000年1月31日前分两次清退本金,其中3000元以下(含3000元)个人小额存款应一次性清退完毕;5000元以上的个人存款清退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年度至少清退一次,2000年1月31日前清退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
  第三类机构: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个人存款原则上在2000年1月31日前分两次清退本金,其中3000以下(含3000元)个人小额存款应一次性清退完毕;5000元以上个人存款在2000年1月31日前分两次清退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有效资产与吸收个人存款余额的比例清退,清退比例低于70%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筹资垫付到70%,最长在五年内清退完毕。
  各类机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个人大额存款,存款人须提供来源证明,经区县(自治县、市)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审查后,逐步清退其合法部分。
  三、各类机构在清退个人存款时,根据机构资产状况和追债变现情况,可采取现金清退、实物抵债、债权债务冲抵、债权置换或债权转股权等多种方式进行。
  现金清退,一般委托市内各商业银行开具存单,交各机构清退小组,由机构清退小组分发给存款人,由存款人在银行自由存取,以方便群众和保证资金安全。
  四、个人和单位从机构取得高息且尚有存款余额的,在清退时应抵扣本金;无存款余额的,对高息部分也应予以追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三乱”机构收受财物或获取高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予以追收。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应在1999年10月18日前公告本区域内各机构资产清理结果及个人存款清退方案,便于群众了解情况,实施监督。
  希望广大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重庆市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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