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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颁布犯罪少年守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16 生效日期: 1987-03-1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少年的管理教育工作,我们制定了《犯罪少年守则(试行)》,现予以颁布。
  《犯罪少年守则(试行报是每个犯罪少年在改造期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少年管教所对犯罪少年进行管理教育必不可少的内容。制定颁布《犯罪少年守则(试行)》,有利于维护少管所正常的管理、教育、生活秩序,促进犯罪少年的思想改造。为此,各地要组织犯罪少年认真学习,使他们充分认识遵守《犯罪少年守则(试行)》的重要意义,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各地少管所可以根据《少管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和《犯罪少年守则(试行)》的基本精神,建立和修订管理、教育、习艺劳动、生活卫生等方面的制度和所规纪律。
  《犯罪少年守则(试行)》由各地自行印制,根据需要张贴在少管所的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场所。
  犯罪少年守则(试行)

    第一条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矫正不良习性,罪、认错、守法,努力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少年。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所规纪律,服从干部、看守人员和教师的管理教育。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爱祖国,爱中国共产党,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讲礼貌,讲公德,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第四条   努力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认真完成作业。


    第五条   积极劳动,服从分配,爱护工具,注意安全。


    第六条   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保持内务整洁,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


    第七条   不准逃避学习、劳动;不准吸烟、喝酒;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不准阅读、传抄淫秽书刊;不准纹身刺字;不准损坏学习、生产和生活设施。


    第八条   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   诚实谦虚,明辨是非。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举揭发一切破坏所规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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