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自司法部公证律师司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三日发出(86ぉ司公字第7号《关于公证处不宜直接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的函》以来,一些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给公证处去函或给公证处打长途电话询问某些公证事项的情况屡有发生。为维护公证机关信誉,统一对外口径,防止出现问题,今后凡遇有上述情况时,公证处可用信函方式(或在电话询问时答复ぉ请他们函请司法部公证律师司,或照会外交部领事司或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协助查核办理。
省(区、市ぉ外办的复函请抄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如遇重大问题,需请示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并抄送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