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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3-17 生效日期: 1997-03-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7]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重庆市分行,各行属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外事主管部门一系列文件的精神,结合我行过去有关具体规定和外事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现正式下发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强涉外交往的管理,规范外事活动,防止事故和失误,确保外事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外事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涉外工作的管理,促进金融对外交往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日常涉外交往,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以公务身份,使用公费、公用设施,占用工作时间,在境内与国内外的国际组织、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各类机构及人士的联系和往来。


    第三条 日常涉外交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我国外交战略,坚决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民银行形象。
   二、有利于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服从和服务于金融中心工作,促进金融对外交往的发展。
   三、统一管理,内外有别,划分权限,分级负责。
   四、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格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外事务。
   五、坚持勤俭办事,节约外事经费。


    第四条 总行国际司是人民银行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总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以下简称外资司)是香港澳门台湾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涉外活动较多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要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涉外工作,并明确相应的涉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办理外事职位。


    第五条 所有涉外活动必须按行政系统管理,并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外事活动要逐级报批。已批准事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报经原批准领导同意。
   一、总行副司级(含)以上人员的涉外活动由总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副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涉外活动由国际司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国际司商其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批准。
   二、总行直属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外业务活动,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三、分行行级领导涉及敏感国家和敏感问题、国际重要新闻媒介、一般国家重要人士及机构的活动,要事先通过国际司报总行领导批准;接受地方省级政府外事办公室联系的一般性外事会见、与访问当地的一般性国家的经贸、金融代表团的会见,由分行领导批准;与总行授权实施监管的当地外资金融机构的接触,由分行制定管理办法,报总行国际司备案。


    第六条 涉外活动是严肃的公务活动,必须由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严禁无关人员顶替或非被邀人员参加。参加人员要按要求着装,遵守时间,举止文明,服从活动组织者的安排,自觉维护人民银行形象。

 

第二章 对外联系

    第七条 对外公务联系必须通过外事管理部门和授权部门,不准私自对外。
   一、总行各司(局)副司级以上领导的涉外活动,由总行国际司联系办理;台湾香港澳门事务由外资司联系办理。正处级(含)以下人员的涉外活动由国际司联系后,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办理。
   二、外汇管理局人员的涉外活动,由外汇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办理。涉及局领导的重要活动要及时与国际司协调。
   三、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涉外活动,由各单位办公室或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联系办理;对外教育科研交流、生产经营合资合作等业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重大事项,要会商国际司和有关司(局),报总行主管行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办理。
   四、各分行涉外交往由其办公室或指定的职能处(室)联系办理,重大事项应向总行请示和报告。


    第八条 涉外联系的请示和处理,应以书面形式办理和记录。

 

第三章 参加涉外活动

    第九条 涉及外国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活动
   一、总行领导除特殊外交需要外,一般不出席外资金融机构的开业剪彩、招待宴会等活动。
   二、外资金融机构开业、捐赠、庆典等仪式和招待宴会,经总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可由司(局)级领导出席。其他由处级及处以下工作人员代表出席。个人接到外方邀请时,应经所在司(局)领导批准后,由外事归口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应邀参加。
   三、外资金融机构在京外设立机构开业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相应人员出席。除特殊情况外,总行不派人赴外地参加。
   四、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外国机构邀请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十条 涉及外国政府机构、中央银行、外国驻华使馆及国际组织的活动
   一、根据外交需要和对等原则,外方邀请总行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国际司征询外交部或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办理。
   二、邀请司(局)级人员的活动,由国际司提出意见,经总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后办理。
   三、其他人员的涉外活动由国际司征得所在司(局)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国际经济金融研讨会的管理
  组织或安排司(局)级以上人员出席在国内召开的国际研讨会,要经国际司报总行主管行领导同意;组织及参加涉及课题重要、内容敏感的研讨会,还须征询宣传信息管理部门意见并报经总行领导批准。以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在会上发表讲话的,按本规定第七章外事宣传规定的要求办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在国际研讨会上以人民银行的公务身份发表见解。

 

第四章 会见会谈

    第十二条 外国中央银行官员来访,按对等原则接待。行长来访由行长或主管副行长会见并会谈;副行长来访,由行长会见,副行长主持会谈;其他司(局)级(含)以下官员来访,必要时安排副行长会见,一般由有关司(局)领导或相关人员会见并会谈。


    第十三条 外国政府部门官员来访,按其级别安排一次我行相应级别的领导会见或会谈;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官员来访,大使可由行长、副行长出面会见,参赞可由司(局)级领导会见;其他人员视情况安排。


    第十四条 国际经济金融机构领导人来访,比照本规定第 十二条办理;国际重要商业性机构,由国际司根据外交和金融业务需要商有关专业司(局)提出意见,原则上比官方级别低一格办理。


    第十五条 世界排名最大的跨国金融机构及外国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重要的经济金融访华团、外国商业机构领导人来访,除特殊情况外,总行行长一般不会见,视需要可由副行长出面会见;一般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司(局)级领导会见,其他来宾原则上由相关职能处处长和一般工作人员会见。对国内外资金融机构负责人的会见,可比境外来宾低一格掌握。


    第十六条 需要报请国家领导人接见的,由国际司根据行领导的指示,向国务院请示。以人民银行名义报请国家领导人会见的,限于总行领导邀请来华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中央银行领导人等外宾及台湾香港澳门重要人士。除特殊的外交需要外,人民银行一般不代为商业机构办理请国家领导人接见事宜。


    第十七条 从外交全局考虑或应国家及地方政府外事管理部门的要求,需要破格安排会见会谈的,由总行或分行外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安排。


    第十八条 总行、分行领导的会见会谈,如有必要,由外事管理部门安排有关对口部门人员陪同,陪同人数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 每次外事会见我方应有两人以上参加。专业司(局)出面会见会谈时,除外资司监管业务例行会见会谈外,国际司视需要派人协助安排。分行人员会见外宾,按总行国际司要求或比照总行规格安排。


    第二十条 外事活动安排应服从国内金融中心工作,避免与国内重要工作和会议时间发生冲突。每年七月中旬至八月下旬,要适当压缩外事活动,以保证总行领导集中精力处理国内工作和参加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技术授助项目有关的国内会谈,作为外事活动办理,可直接与国际司联系安排。


    第二十二条 会谈服务
   一、外事会谈主谈人如需配备翻译,司(局)级(含)以上领导由国际司派人担任翻译;其他人员由会谈人员所在部门自行配备。当外方配有翻译时,各方翻译只负责翻译本方谈话内容。
   二、会谈内容视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参加人员作书面记录。重大涉外活动要在会谈结束后及时整理出外事活动纪要。外事活动纪要视情况在总行《外事简报》上登出。需要录音时,主办人员要事先通知国际司作好准备。
   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外事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布置涉外活动场地,配备服务人员。专职涉外服务人员要注重仪表,财务部门按规定给予制装补助。外事会谈提供热茶或冷饮。

 

第五章 迎送礼遇

    第二十三条 总行行长出国访问,由办公厅、国际司领导到机场迎送;副行长出访由国际司领导或有关处长到机场迎送;司(局)级领导出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或与出国任务相关的业务处(室)安排接送。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中央银行行长、国际金融组织总裁来访,由国际司领导前往机场迎送;其副行长、副总裁和局级官员来访,由相关职能处(室)处长到机场迎送;其他外宾来访,按国际通行做法,可在住处迎送。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承办的国际会议一般不安排人员前往机场迎送。需要协助安排接送用车时,可由承办单位安排,但费用由外方自理。


    第二十六条 总行领导出国访问,外国中央银行副行长以上官员、国际金融组织副总裁以上官员来访,需要时可租用机场贵宾室迎送。进出机场、海关可办理免检免验手续。

 

第六章 接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外事接待遵循对等原则,并从严掌握。与外方有接待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国际通行做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接待来访的外宾,以承办邀请的相关业务部门为主安排接待工作。主办业务部门在接待前,应列出日程安排及主要费用预算,国际司及相关外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预审把关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外事宴请
   一、外事宴请的主要对象为:由人民银行邀请来访的外宾及其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的官员。一般只宴请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含工作餐)。
   二、外事宴请费用根据外交部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从紧掌握。外事用餐均不上香烟、烈酒、洋酒。
  宴请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涉外活动费用标准》。
   三、我方陪宴人员,中外比例:外宾5人以内的,按二比一以下,合计不超过10人掌握;外宾5至10人的,按不超过一比一掌握;外宾10人以上,按一比二以下掌握。在安排中,我方人员应尽可能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总行宴会费用由主办部门填写借款单,在国际司审核并规定限额后,到财务部门借用支票,费用应在限额内支出。


    第三十条 外事用车
   一、外事用车主要保障应邀来访的外宾用车和我行人员参加外事活动用车。外宾用车采用包车方式,我方人员用车临时安排。外事用车派车单由国际司及相关外事管理部门签发。
   二、外事用车根据单位车辆配备情况确定使用标准。
   三、外事用车以本行车辆为主,必要时由归口外事管理部门联系行外车辆。
  总行外事用车标准详见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涉外活动费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 住宿
   一、我方负担住宿费的访华团组,团长为正部级(含)以上的,可安排住五星级涉外饭店;团长为副部级以下的,一般安排在不高于四星级的涉外饭店。主宾可视情况安排套间或豪华间,其他来宾安排普通间。
   二、我方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在外宾所住饭店安排工作间,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在接待请示中说明。


    第三十二条 礼品受送
   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来访的外宾一般不主动赠送礼品,当外宾向我赠送礼品时,可适当回礼。
   二、接受外宾赠送的礼品,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1993年[133]号)执行。
   三、涉外礼品收送保管部门为国际司交际处和各单位外事部门,公务礼品管理部门为办公厅(室)或行政管理部门。
  回礼及受礼标准详见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涉外活动费用标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七章 外事宣传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宣传口径由办公厅统一掌握。我行原则上不接受未经外交部和新华社批准的外国新闻媒介单独采访。外国新闻媒介的采访必须事先提供采访题目,联系单位要提供其背景及对我一贯态度,国际司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会商办公厅,视情况征得外交部同意,报总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受采访。被采访人要根据对方要求的题目事先做好书面准备,严格把握谈话口径和范围,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对外政策的发布人为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用中文发布信息。经外交部新闻司同意,邀请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参加人民银行新闻发布会时,国际司可予协助。


    第三十五条 涉外活动报道规格。总行领导重要的外事活动,由组织活动的主办司(局)通知《金融时报》社予以报道。行长的外事活动,在第一版发消息、必要时配照片;副行长的外事活动,视情况发消息,一般不配照片。报道内容要经国际司、办公厅审阅。一般性的外事活动不作报道。


    第三十六条 向外国和外资机构提供人民银行的宣传材料和资料,统一由办公厅、国际司、外资司把关后办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正式出版物以外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分行人员一般不受理外国新闻媒介的采访,特殊情况及当地政府外事部门安排的,要经分行行长批准,严格控制并报总行备案。分行接受境外新闻媒介采访的对外口径,应以总行已颁布的法规和总行新闻发言人对外谈话精神为准,总行未对外公开宣传的,未经总行授权,不能谈及。对外宣传其他事宜按《关于加强对外宣传管理的通知》(银办发[1993]31号)执行。

 

第八章 涉外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事活动费用要确定标准,经费要编制预算。每年年底由国际司根据下年度外事工作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商机关事务管理局后报会计司审核。分行执行总行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所需费用在其年度行政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所有临时外事任务的费用,都要在项目请示中加以说明,与国际司及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会签后,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外事费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审核报销。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邀请来访的外宾,应根据协议和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全部招待的外宾,仅限于提供在华期间食、宿、交通的全部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


    第四十一条 经办人员在报销费用时,应仔细检查账单、收据,并按要求填写开支用途、参加人员、批准人等事项,并按规定报销。费用单据要经承办部门领导签字,由外事管理部门预审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四十二条 涉外活动中,当外方向我参加人员和辅助人员提供补助时,如补助金额适量,可以接受,但不得再从单位领取补助,事先领取的要退回财务部门。金额过大时应请示领导处理。任何人不得向外方提出或暗示要求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外事活动开支要严格遵守本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支和虚报冒领,超支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负担,虚报部分要如数追缴退回。

 

第九章 涉外活动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涉外活动都要由本单位外事部门统一汇总登记。总行国际司在每个周末下班前要整理打印出下周外事活动日程安排。日程安排必须载明:日期、时间,会见单位、姓名,来访国别、单位(团组)名称,主宾姓名。外事活动日程事先上报有关领导,同时通报相关工作部门。


    第四十五条 重要外事活动的纪要和总结由主谈人或主管领导签发,根据情况上报有关领导,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授权自行处理的涉外活动,每半年统计一次,按时间、接待国别、外方单位(团组)、人数、我方接待人员姓名、职务、活动内容(会谈主题)及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等项目,列表逐级上报总行国际司。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外事活动档案,定期整理有关统计资料,分类立卷归档。涉及总行领导的外事活动及其他重要会谈的档案,要按《档案法》的要求妥善保存。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十八条 行长重要涉外活动,由新闻信息或档案部门负责摄影并存档。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有最新文件的及本规定未含涉外事宜,按国务院及涉外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分行及其以下各级机构的涉外活动管理,比照总行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细则,并报总行国际司备案。


    第五十条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批评并通报有关单位。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行国际司负责解释。

附1:中国人民银行涉外活动费用标准
   一、宴会及外事用餐标准:
  以总行行长名义宴请,每人不超过400元;司局级出面宴请,每人不超过300元;其他特殊情况的宴请,每人不超过240元。
  外事宴会的司机及其他工作人员误餐补助按30元掌握。
   二、外事用车标准:
  外国中央银行行长、国际金融组织总裁及相应级别的外宾安排豪华型卧车(如:奔驰),费用每公里4元,包车每天700元;其他重要外宾安排普通卧车(奥迪、红旗、公爵王等型号),费用每公里2.5元,包车每天500元;一般外宾及来访团组人数较多的,安排小型旅行车。我方人员外事用车使用普通卧车。
   三、外事礼品处理标准
  回礼标准:总行对部级主宾为400元,分行为200元;对司(局)级主宾不超过200元,分行150元;对其他随团人员,可适当赠送纪念品。
  受礼处理标准:价值200元以下的物品和饮料、食品,可由本人处理;超过200元的非食用品,交外事交际部门统一保管,由外事交际部门定期上交负责管理公务礼品的行政部门。
   四、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应遵循从严掌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并可视当地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五、本标准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的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2国务院关于发布《涉外人员守则》的通知
国发[1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对一九八一年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涉外人员守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外人员的教育管理,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坚决执行《涉外人员守则》,要求他们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克服各种不良倾向,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顺利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九日


涉外人员守则
(一九九二年二月修订)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二、站稳立场,坚持原则,警惕和抵制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三、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四、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高警惕,防奸、反谍、反策反。
   六、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不搞大国沙文主义,不搞种族歧视。
   七、不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受贿,不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严格执行授受礼品的规定。
   八、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分清公私界限,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九、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严禁酗酒。
   十、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协调配合,协同对外。(内部文件,不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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