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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演唱经历公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5 生效日期: 1993-02-15
发布部门: 司法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管处,文化厅(局ぉ文化市场管理处:   近来,我国公民为出国或其他缘由申办从事演唱工作的公证书。经研究认为可以为其办理演唱经历公证。具体程序和方式是: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供县市以上文化局出具的证明某人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地歌厅从事演唱工作的证明,在证明的左下方贴本人二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印章。公证处证明该证明上的印章属实。
199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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