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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03 生效日期: 1997-02-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7]70号

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宿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7]3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6年国家未给我省下达出口卷烟计划,但我省有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外省、市出口企业出口卷烟的情况。因此,各地应积极协助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上报卷烟出口及免税的有关情况。?

  二、为了掌握我省卷烟企业1996年通过外省、市出口企业出口卷烟的具体情况,请有关地、市将出口卷烟的品牌、数量金额、出口企业名称、出口时间及免税情况报我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1997年1月17日国税明电 [ 1997 ]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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