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11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纠风办和市纠风办关于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工作部署,我局于2月1日起降低了替硝唑等部分药品在我市的销售价格。根据我局“关于第二批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渝价[2000]38号)文件的规定,部分属于此次降价范围但又达到GMP的生产企业和原研制企业提出了价格区别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对希舒美等部分药品价格作再次公布,具体价格见附表。此批药品价格请于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