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16 生效日期: 1993-03-16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民政部、财政部一九八九年制定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随之调整。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现将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在一九八九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一5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一6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一65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一4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一5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一60元。
  (三)“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四)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为保证“三属”的生活达到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中央负责制定全国“三属”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下拨基本标准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在本通知规定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

  三、此次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核查,做到不漏不错,专款专用,抓紧落实。同时,对近几年自然减员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清查,节余的经费仍应用于优抚对象身上,不能挪作它用。请于九月底以前,对此项工作写出专题总结,连同调整人数、标准及地方安排经费等情况,一并报民政部、财政部。
  中央财政专款将另行下达。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