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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4-25 生效日期: 1987-04-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7]116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人民银行(86)银发 118号文《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的管理的通知》下达后,有些专业银行基层单位、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不注意经济效益,为了争存款仍然随意提高储蓄存款利率或滥发实物,扰乱了金融市场,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很大的浪费。为此,特重申人民银行(86)银发字 118号文件精神并作如下规定:
  一、各金融机构和邮政部门,必须按照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拟订”的原则,执行统一利率政策,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二、设在农村的信用社的储蓄存款利率,可在低于市场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在20%以内的报当地农业银行批准;20%以上的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设在城市、城镇、城关及大工矿区的农村信用社,不得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凡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纠纷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处理,凡不听劝阻者,按扰乱金融市场给以处罚,并取消人民银行对其转存款的利差补贴。

  三、各金融部门开办有奖储蓄、邮政部门开办储蓄不得在现有储蓄利息额度之外再增加奖息和实物。各地人民银行要严格监督,对以发纪念品为名,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的邮政部门,要立即制止,并根据情况扣减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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