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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7-07 生效日期: 1989-07-0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
  《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1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48号)下发后,各地彩电专营工作陆续展开,彩电经营中的混乱状况得到整治,基本上达到了彩电专营的预期目的。
  但在彩电专营试行中也出现了渠道不畅、生产企业彩电积压等问题。
  为此,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现通知如下:
  一 、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营彩电两年以上,信誉良好,具备包修、包换、包退条件的县以上(含县)供销社以及较大集镇的供销社、城市中的大型集体所有制百货商店、商业部中国友谊服务公司系统的友谊、华侨、外轮供应公司(商店),准许从事彩电零售业务。

  二 、准许下列单位经营彩电批发业务,但只限于批发给本系统内经核准的彩电经营单位:
  1.机械电子工业部系统的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中国通广公司(均含子公司)以及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电子器材公司
  2.商业部系统的中国友谊服务公司以及省级友谊、华侨公司
  3.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的省以上(含省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经营彩电的单位;
  4.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中国教学仪器设备公司、中国旅游服务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加强对彩电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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