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19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 [1987]水电基字第28号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工资标准和概、预算中增列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工资标准,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各地以此调整定额基价,北京地区四级工取定月工资六十一元,日工资为二点三九元,工资性津贴,冬煤补贴,零点零五元,副食补贴零点二元,合计日工资为二点六四元。
  二、营业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内包工程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直接费+施工管理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法定利润)×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
  建设项目在市区的为3.25%;
  建设项目在县城、镇的为3.20%;
  建设项目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为3.10%
  营业税费率中已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7年1月1日起,按上述费率在概、预算中加列营业税,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