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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依法纠正越权定价行为进一步严肃物价纪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2 生效日期: 2003-09-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调发[2003]172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要求,省、市、县三级物价部门对《价格法》实施以来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部分越权定价文件进行了清理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从省局复查的情况看,部分市、县物价部门仍然存在越权定价问题,个别地方越权定价、批费的文件还比较多,如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越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省管商品价格、审批制定《政府定价目录》外商品和服务价格等。对这些问题,省局复查组已向有关市、县作了反馈并提出了限期整改的意见。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从制度上防止越权定价行为的再次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还没有完成越权定价行为检查任务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尽快完成检查和整改任务,特别是对县级物价部门越权定价行为的复查工作必须抓紧进行,督促各县完成整改,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越权定价问题,各地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整改。对当地政府越权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物价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上级物价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对物价部门越权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要全部予以废止;确需保留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上述工作要在9月底完成。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定调价文件备案、公告制度。市县物价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鲁价调发?2000?394号)和《关于做好我国入世后价格政策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鲁价信发?2002?42号)要求,认真履行文件备案程序。省局有关处室对各地的定调价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后,通过《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
  各地越权定价文件的清理整改情况,请于9月底之前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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