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2002]5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说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说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