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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7 生效日期: 1993-04-0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标准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 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一些环保部门和企业对上述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现将有关问题详细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GB 13271—91适用于45.5MW(65t/h)及以下各种用途的燃煤锅炉(煤粉发电锅炉除外,但包括层燃和抛煤发电锅炉)。对于目前少量出现的参数高于GB 1921—80《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和GB 3166—82《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层燃、抛煤机锅炉,不论其用途暂按GB 13271—91执行;GB 13223—91适用于除层燃和抛煤发电锅炉以外的燃煤电厂。
热电联产锅炉应根据炉型不同,按GB 13271—94或GB 13223—9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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