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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办家庭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2 生效日期: 1997-04-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7]155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家庭责任保险条款、费率的请示》(太保[1996]第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开办家庭责任保险,并核准其条款和费率。

  二、在1997年10月31日之前,该条款和费率仅由你公司使用。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本文下发的条款和费率开展业务,未经我行批准,不得对条款和费率内容进行修改。

附件1:家庭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保证被保险人家庭经济稳定和生活安定,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所的居民,均可以向本公司投保其居所的家庭责任保险。
责 任 范 围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下列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给予赔偿。
  (一)安装在室外的晾衣装置、晾衣竹竿、晾晒衣物;
  (二)常年安装于室外的遮阳棚、空调器或其支架;
  (三)排气风扇及热水淋浴器、脱排油烟机室外排气装置;
  (四)独立使用面积内的门、窗或安装于门、窗上的玻璃;
  (五)摆放于阳台、窗台内侧的盆栽、盆景。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除 外 责 任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所造成的损失;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拆除而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家人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
  (五)除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法律责任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其他暴力行为引起的损失;
  (七)保险责任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自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安装、制作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及家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以及其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九)房屋附属安装物因安装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安全要求及年久失修而引起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 险 期 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签订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须另办手续。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证其居所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使用,并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使之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第九条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任何可能导致风险增加的各种重要情况,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后,交纳应增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继续生效。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护,防止损失扩大,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本公司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赔 偿 处 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司法或仲裁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或裁决书和有关事故证明,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受损财产能够修复的,本公司承担修理费用,受损财产不能修复的,本公司按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时,本公司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给付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赔偿金额合计以累计赔偿限额为限,赔偿金额合计达到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其 他 事 项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本公司可按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积极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期限,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在此期间如不行使,则自动丧失索赔权。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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