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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4 生效日期: 1993-04-24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1993年2月20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号),现对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的统一印模样式及具体使用方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外圆直径统一为四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刊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字样(参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印模样式,分别刻制本部门的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例如:江苏省就刻成“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

  二、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的使用方法
  1.经检查符合年检要求的评估机构为年检合格。对于年检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由授予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年检表上加盖资产评估年检专用章,同时写明盖章日期。
  2.凡在资格证书上盖了年检专用章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3.今年年检专用章的盖章日期截止到1993年8月31日。在盖章截止日之后,凡未盖年检专用章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自行作废,不得再接受委托,承担评估业务。
  4.对于年检不合格的评估机构,要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开展评估业务。整顿期满后,由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作为年检合格处理;对于经过限期整顿仍不合格或者有严重错误的评估机构,要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收回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印模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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