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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新药保密品种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4 生效日期: 1993-04-2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实施1992年卫生部下达的“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定和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的规定,现作以下说明:
  一、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发现的有特殊疗效的中药材、稀有贵细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及其制剂;
  2.从中药或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新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3.在临床疗效或制备工艺等方面确有独特之处的秘、验方的制剂;
  4.根据国家保密法已确定密级的中成药又改变剂型的品种;
  5.对治疗疑难病症有突破性苗头或制备工艺在国内外领先的新制剂。

  二、受理审批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药品,申请单位需先填报《中药新药保密申请表》二份,详细阐明其理由和特点,并附有关保密资料,报卫生部药政局。
  2.卫生部药政局根据所报资料情况,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作出是否暂定为保密品种受理的答复。
  3.对不符合本文要求,不宜作保密品种审理的,仍按一般新药审批程序办理;对同意暂定为保密品种审理的,须按《新药审批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报送临床或生产资料,一式15份迳送卫生部药政局。
  4.该新药的技术审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质量标准由药典会审定;所需要的对照品由申报单位直接提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分发。
  5.对资料齐全的品种可随时召开专项审评会议,但其会务和经费须由申报单位负责,我部在召开该新药的审评会议时,将邀请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部药典会、药审办有关人员参加审评。
  6.对我部已审核批准的保密品种,在该品种的批件、新药证书和质量标准右上方均注明“保密”二字,质量标准公布时,不予公布有关保密内容。

  三、已批准为保密的品种,在新药保护期满前六个月,可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中药保护。

  四、有关保密事项,可参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附:中药新药保密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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