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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24 生效日期: 1987-07-24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为了积极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已于今年六月八日发出经综字(1987)353号《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再就商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通知》是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发展的重要文件,它在政策上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开发利用再生资源的重视和关心。各级供销社(商业局)要组织全体从事废旧物资工作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提高对搞好这项工作的认识,树立从事这项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增强克服困难,搞好工作的信心;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按照《通知》要求,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工作。

  二、抓紧落实《通知》中有关政策规定。收购目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局)根据本地区资源和利用渠道的实际情况制订,并督促各级回收企业切实按目录收购。城市网点的建设,请各地供销社按照《通知》规定,提出规划建议,主动商当地城建等部门分期分批进行。农村收购主要依靠基层供销社、分销店和代购代销店,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可以建立专业收购门市部。县公司除在县城按照要求增设收购网点外,在集镇也可以与基层社联营。要认真执行收购政策,非专业点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对个体商业收购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对《通知》规定的各种减免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主动同财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减免办法。现在已经各地财税部门减免税收并优于《通知》规定的,可征得当地财税部门同意,继续执行原规定。岗位津贴标准,全国不再作统一规定,有的地方已做了调整,可继续执行,尚未调整的,要抓紧解决。

  三、切实克服重大轻小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收购。凡是有利用途径的废旧物资,特别是那些人民生活中产生的低值微利的品种,必须积极收购;要在有关收购任务或承包指标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核定废旧物资企业利润指标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留有余地,为企业扩大回收低值利微的品种创造条件。要研究推行方便出售者的收购形式,除过去行之有效的“突击收购”、“购销结合”、“三下服务”等收购形式外,对城镇居民要积极试行和逐步推广寄袋收购;对废牙膏皮等品种,可委托百货商店代收,付给合理的劳务费。这些劳务费收入,可奖励给售货员个人。对《通知》中提出的对一些品种实行“群众义务积攒上交”的办法,各地要予以重视,并主动与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研究,选择品种进行试点,摸出路子来。

  四、明确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废旧物资加工利用。目前,加工利用工作在废旧物资系统还是薄弱环节,与收购的增长很不协调,需要尽快有计划、有步骤地抓上去。各地首先要把废钢铁加工抓好,解决因缺乏设备而不能回收的问题。要根据资源和各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发展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和扩展已有基础的废塑料再生、再生胶和提炼贵稀金属的生产。发展加工所需技改资金,除利用减税相应增加的企业留利外,可按照《通知》规定,请各地供销社会同经委、农业银行择优安排。

  五、继续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各地实践,一般来说,对工矿企业回收,属于原料性的品种,可以采取以收购额或收购量为主要指标与职工经济利益适当挂钩的办法。属于呆滞原材料、残次积压等物资,因可变性大,不宜采用利润大包干办法,可本着收得进,卖得出,不积压,有一定盈利的原则,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承包,也可以考虑采取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办法。对小型的收购、销售门市部,可以由集体或个人租赁;也可以采取手续费包干,集体承包的办法。生产加工企业以产值、产量、质量、利润和设备完好率等指标,综合考核。对挑选分类、打包压块等基本上靠体力劳动的品种,可实行计件工资。以上各种作法,都必须因地制宜,选择使用,不应生搬硬套“一刀切”。而且要在深入改革中不断完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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