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建筑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包铁路、公路、管道、输变电和通信线路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移动施工的工程取得的收入,特案规定在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