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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制发临时身份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2 生效日期: 1989-09-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制发临时身份征。公安部已制定下发《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身份证登记内容的填作
  1.证卡登记项目及《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项目内容,按《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85)公(治)字31号)中有关要求填写。其中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住址,填写本人现常住地址。
  2.证件编号填写七位阿拉伯数码,分配号前的空位补填“0”。

  二、临时身份证的申领与制作
  1.户口登记机关和证件签发机关要严格履行临时身份证的申领、制作手续。每道工序都应建立严格的登记、交接制度。除对常住户口待定的人申领临时身份证必须建立《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外,各地还应建立临时身份证编号分配范围登记表和申领临时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其他有关表格。临时身份证编号分配范围登记表和申领临时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应归档并长期保存。证件制作中的废证卡,要认真做好登记,核对无误后方可监督销毁。临时身份证证卡应作为绝密件,由专人保管。
  2.临时身份证证卡的印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安排,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承担。临时身份证样证及印刷色标由公安部三局另行下发。
  3.证件塑封点的确定,是放在证件签发机关还是放在户口登记机关,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临时身份证的制作,应按照居民身份证制作要求,建立严格的保密、保卫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操作规程,保证证件质量。
  5.临时身份征的制作,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居民身份证制作设备和原材料,降低成本,减少浪费。

  三、制证设备和原材料
  1.临时身份证证卡,用一百八十克白卡片纸印制。卡纸由江苏镇江信息记录纸厂生产、提供。
  2.印刷油墨共有黑、蓝、黄、红四色。黑、蓝、红三色油墨使用居民身份证印刷油墨。黄色油墨另行研制。以上油墨由上海油墨厂生产、提供。
  3.印刷版证卡的登记项目用居民身份证底卡版印刷;签发机关印章用本县(市)、区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印章版印刷;证卡正面名称,长城、群山、网状花纹图案和背面的网状花纹图案印刷版,由北京制版厂制作、提供。
  4.证件塑封套暂由北京三诚实业公司生产、提供。
  5.证件塑封机由各地自行购置。

  四、经费
  1.制发临时身份征的经费采取向领证人收取证件工本费的办法解决。收取工本费的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2.制发临时身份证,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各地应严格财务规章制度。收取的证件工本费,要用于制发临时身份证工作。制发临时身份证是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项新的应急措施。为配合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的实施,各地要抓紧工作的落实,让群众及早领到证件。同时,各地要不断摸索、总结经验,以保证制发临时身份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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