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4 生效日期: 1997-06-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7]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曾于1996年8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银办发[1996]63号)。但近来发现仍有一些分支行在对外行文和宣传中没有严格执行。为此,特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各分支行一律不得使用“××省人民银行”、“××县人民银行”等称谓,而应使用规范的全称或简称,如:“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省××地区(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省××县支行”。也可简称为:“人行××分行”,“人行××支行”。
  二、各分支行一律不得自我简称“我行”,而应自我简称“我分行”或“我支行”。
  三、各分支行一律不得以本分支行的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公开赞助或祝贺有关单位的成立、开业等宣传性活动,也不得擅自在其他单位的纪念品、宣传品上署本单位的名称,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责令其进行公开纠正。
  四、各分支行对已经与人民银行脱钩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其在任何情况下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字样。
  五、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并请转发所辖计划单列市分行、省会城市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