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20 生效日期: 1989-10-20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哈尔滨、沈阳、大连、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东南沿海四省打击走私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我局对处理查没走私卷烟作如下通知。
  卷烟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国家对进口外国卷烟实行高关税政策,以限制其消费量。但由于国内外差价悬殊,有暴利可图,因此,已成为目前走私的重点商品之一,非坚决打击不可。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按照当地打击走私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打私活动,并抓好卷烟市场管理,重点查处走私卷烟的贩运者、窝藏点和黑市交易市场。对查没的走私卷烟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凡质量符合标准的,必须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后进行处理,非烟草部门不得经营和擅自处理。凡假冒牌走私烟,应与缉私部门协商公开销毁。国家烟草专卖局禁止以各种形式出售(包括处理)假冒牌走私卷烟。

  二、对处理的走私卷烟必须加注明显标志。整箱包装,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加贴“处理走私卷烟”签封;条包和小盒,由指定的零售单位加贴“处理走私卷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卷烟”印记。

  三、查没收购的走私卷烟,首先在查没的省内由省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如果收购的数量大,省内消化确有困难,可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调往除京、津、沪以外的省级烟草公司,分配给指定的若干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

  四、省际间的调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给准运证明。调出方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要在准运证、发货票上加注“处理走私卷烟”字样。

  五、经专卖局批准的零售单位,应设立专柜公开处理走私卷烟,直接卖给消费者,不准转手倒卖。

  六、处理走私烟各环节的价格均不得高于寄售烟的价格,以人民币结算,不准收取外币。
  上述通知,请各地认真执行,各级烟草专卖局要进行检查监督。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