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国[198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科委(87)财税字第012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以(87)国科发条字0422号印发了《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请各地按照每年科委审核科研单位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的比例,核定各科研单位当年奖金税的免税限额,并按规定征收奖金税。对中央各科研单位,也由当地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审核的减少科研事业费的拨款比例,核定各科研单位每年的免税限额,征收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