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2]14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发后 ,大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 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 报纳税。
各地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未按总局统一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 ,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