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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 2003-11-2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3]255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局第六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1995年4月3日印发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税款的暂行规定》(青地税征[1995]1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我市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经市局批准,可以对小额、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采取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征的办法。


    第三条   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应当与受托代征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四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的范围;
  (二)地税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代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四)代征人的权利;
  (五)地税机关的权利。


    第五条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字号;
  (二)代征人名称;
  (三)代征的范围;
  (四)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
  (五)税款代征环节和计税依据;
  (六)代征凭证、缴国库凭证;
  (七)税款解缴的国库和缴国库期限;
  (八)地税机关对代征工作的要求;
  (九)代征手续费;
  (十)委托代征期限;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代征人应当在地税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税机关的规定,以地税机关的名义依法、文明代征税款。
  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或者代征人同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代征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地税机关,并配合地税机关处理纳税争议。


    第七条   代征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解缴代征税款。


    第八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九条   代征人对代征税款应当单独记账,如实向委托地税机关提供被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条   代征人凭《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到委托地税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代征代缴税收票证)及其他有关税收凭证。代征人应当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和缴销代征代缴税收票证。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   代征人应当选派业务好、作风正的在册人员(以下简称代征人员)从事代征税款工作,填报《税收代征人员登记表》,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负责代征税款。


    第十二条   代征人按照规定代征、解缴税款后,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代征人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征人、代征人员的税法宣传、税款代征工作的指导、检查等。代征人、代征人员应当接受地税机关税收代征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检查,提高税收代征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代征人应当制定代征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等工作制度,加强对代征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代征人、代征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代征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因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代征人违反税收代征规定,地税机关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代征代缴税收票证及其他有关税收凭证。


    第十七条   代征人、代征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3 日下发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税款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甲方(地税机关):
乙方(代征人):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
等单位(个人)的                                  收入(行为)应
缴纳的                                               税。
二、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甲方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以地税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解缴税款。
纳税人拒绝乙方依法代征税款时,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由甲方负责追缴税款。
三、甲方根据《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及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给乙方委托代征手续费。
四、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代征税款,应付给甲方与不征或者少征税款金额相同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及时解缴代征税款,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算支付给甲方未解缴代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可中止委托乙方代征税款,并收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代征代缴税收票证。
五、甲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付给乙方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可中止受托代征税款。
六、甲方因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解除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代征税款审批表
填报税务机关:
代征人
代征范围
代征税种
代征原因
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青岛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基层税务机关填写一式二份。青岛市地税局审批后,留存一份,退还基层税务机关一份。
附件3:税收代征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联系电话
代征单位意见  代征单位(章)  委托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地税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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