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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预算级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 2002-09-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大财预[2O02]263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支库: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大财库[2002]4号),严肃财经纪律,保证预算管理体制的统一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大财库[2002]4号文件,在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调整前,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下划给我市的所得税(包括中央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企业分回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一律缴入市本级库。

  2、各区(市)县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所得税的入库级次进行清理,对发现有违规混库现象的,要在9月1 5日前按大财库【2002】4号文件规定办理调库,并将调库情况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区(市)县所得税的入库级次进行专项检查,凡发现违规混库的,除责令其限期调整外,还将在办理,2 0 02年终结算时,按两倍于违规混库的数额扣减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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