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2]15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2001年新《征管法》出台后,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新《征管法》对保证 金的收取有了明确的规定,经调查发现各分局已收取的保证金对照新《征管法》存在超范围 收取的现象。市局曾多次要求分局对超范围收取的保证金进行退还,分局也开展过清退工作 ,但目前绝大多数分局仍有大量的保证金未能清退完毕,因此,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已收取 的不符合新《征管法》第三十八、四十四条规定的纳税保证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发票保证金,全部予以退还。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市局在《大连日报》上发布退还保证金通告,要求纳税人在通告发布后的3个月内到主 管分局申请退还。
二、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严格审核是否超范围收取、纳税人提供的有关单据资料是否真 实、纳税人是否有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经审核无误或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按 分局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三、对于通告发布3个月后纳税人仍未申请退还的超范围收取的保证金,由分局填报《未退 还纳税保证金结余明细表》、《未退还发票保证金结余明细表》、《本次清退纳税保证金明 细表》、《本次清退发票保证金明细表》(一式三份),详细列明纳税人名称、收取的保证 金金额,做到帐、款相符,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市局统一保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对于通告发布3个月后申请退还保证金的纳税人,分局按第二条规定审核,处理后,由 纳税人主管分局填报《纳税保证金退还审批表》或《发票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表 样附后)每月初集中到市局征管处、票证处审批,由市局计财处负责以银行转帐方式退还。
五、《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大国税(1996)59号)即时作废。
附件:1.《未退还纳税保证结余金明细表》
2.《未退还发票保证金结余明细表》
3.《本次清退纳税保证金明细表》
4.《本次清退发票保证金明细表》
5.《纳税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6.《发票保证金退还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