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全国省级勘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2 生效日期: 1997-07-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勘界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的规定,按照省级行政区域勘界任务需要和勘界工作的进度,中央财政从1996年开始至2000年,每年安排相应的经费(以下称“勘界经费”)专项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勘界工作支出。为加强勘界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勘界经费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界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方面的专项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勘界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省内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支出,不得用于与勘界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勘界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按照中央财政已经确定的勘界经费总额,勘界经费分列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专款支出。其中中央本级支出部分由财政部直接核拨给民政部;地方专款支出部分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下达给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列入地方预算。
  勘界经费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并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地方财政部门监督。

  四、民政部门编制的勘界经费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即为预算执行和预算拨款的依据,一般不办理追加(减)。勘界经费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进度,保证勘界经费的及时拨付。勘界经费年末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民政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准确地编制勘界经费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勘界经费决算的批复要报财政部备案。

  六、勘界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勘界业务费。包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测绘费、确定边界线起止点经费、档案资料费和业务培训费。其中勘察测绘费主要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测量、调绘等方面的支出;确定边界线起止点经费主要用于界桩的制作、运输、埋设、测定等方面的支出;档案资料费主要用于勘界专用的工具书、专用地图的购置支出及制图、资料收集、印刷和档案的复制等方面的支出;业务培训费主要用于对勘界人员进行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等培训支出。
  (二)勘界专用设备器材购置租赁费。主要用于勘界所必需的专用器材、专用交通工具、专用通讯装备的购置和租赁支出。
  (三)勘界工作会议费。主要用于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勘界任务部署,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协商及争议调处裁决,以及勘界工作总结等专业会议方面的支出。
  (四)勘界机构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勘界工作的开办、办公用品购置、工作人员差旅、外聘人员补贴、野外作业补助、野外作业必需的劳保用品、通讯和邮电及车辆维修等支出。其中野外作业补助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测绘工作野外作业补助的标准。

  七、勘界经费所购置的各类资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和流动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勘界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
  对存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八、民政、财政和勘界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勘界经费的管理,对勘界经费来源、支出、结余及资产管理等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并要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对不符合勘界经费开支范围的项目和开支以及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性质比较严重的,应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