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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20 生效日期: 1987-11-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铁财[1987]953号)下发后,各地询问该通知中有关纳税地点和纳税单位的规定与我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财税营[1987]42号)通知不一致,应如何掌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系统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仍按我局(财税营[1987]4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对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移动施工的工程,在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单位,针对铁路系统施工企业的现行管理体制,为了便于管理,铁路系统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纳税单位确定为铁路局、工程局所属的工程处,通信信号公司的分公司,直属房建处,工程指挥部直属的建筑工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安装、修缮单位。我局(财税营[1987]42号)通知所附“铁道部基建总局施工企业名单”中的各工程局不作为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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